臺政辦〔2012〕18號臺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臺前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臺前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臺前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2〕17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受理、督辦或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發(fā)生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及調查處理的違法案件。
第三條 食用農產品種植和水產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的違法行為向縣農業(yè)、水利等部門舉報;食用畜產品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的違法行為向縣畜牧部門舉報;食品生產加工環(huán)節(jié)的違法行為向縣質監(jiān)部門舉報;食品流通環(huán)節(jié)的違法行為向縣工商部門舉報;餐飲服務環(huán)節(jié)的違法行為向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舉報;生豬屠宰環(huán)節(jié)的違法行為向縣商務部門舉報;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可向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食安辦)舉報。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查處工作;對涉及多部門的重大案件,由縣食安辦統(tǒng)一協(xié)調處理。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并公布舉報電話及其舉報方式或途徑,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國家有關藥物安全使用規(guī)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或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食品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而私屠濫宰的;
(十)應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十一)逃避檢疫屠宰動物或出售、調運動物產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當面陳述或者其他形式進行舉報。
舉報人應盡可能地向舉報受理部門提供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具體人員、時間、地點、見證人等重要證據和調查線索。
舉報人舉報時應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lián)系電話等有關情況。
舉報人可以匿名舉報,舉報時應提供一個六位數的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詳細記錄舉報情況;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jiān)管部門處理,同時報縣食安辦和告知舉報人。
涉及多個部門的舉報,由首先接到舉報的部門受理,并報縣食安辦,由縣食安辦協(xié)調相關部門參與處理。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條 受理舉報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舉報人的身份驗證信息以及舉報情況等公開或泄露。
第十一條 舉報內容經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序的,應對舉報人實行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額度按以下比例執(zhí)行:
(一)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詳細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協(xié)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案件貨值的3—5%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xié)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案件貨值的1—3%給予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按案件貨值的1%以下給予獎勵。
(四)無涉案貨值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而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的,可視情節(jié)給予100元—500元獎勵。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執(zhí)行。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內部舉報人員,按獎勵比例上限給予獎勵。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報縣食安辦、財政部門審批,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部門負責為舉報人申請獎勵,縣食安辦依據申請向舉報人頒發(fā)獎金。獎勵遵循以下程序:
(一)獎勵申請。舉報受理部門對舉報事實調查確認后,以公函形式向縣食安辦提出獎勵標準和數額的申請,并附舉報受理記錄、調查筆錄、處罰決定書、案件移送書等有關材料以及舉報人聯(lián)系方式、匿名舉報者的身份驗證密碼。
(二)獎勵審批?h食安辦收到有關部門的獎勵申請后,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函告申請部門同意獎勵,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退回申請部門并說明情況。
(三)獎勵通知。申請部門接到縣食安辦同意獎勵函后,向舉報人送達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并告知領取獎金的時間、地點。
(四)獎金領取。舉報人自接到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以及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辦理領獎事宜,縣食安辦按照舉報人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匿名舉報的需核對身份驗證密碼。舉報人逾期不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xié)商分配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由申請部門裁決。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時,由申請部門根據舉報時間、舉報信息準確程度等提出獎勵意見。
第十六條 縣級舉報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專項安排,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縣食安辦負責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縣財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舉報。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舉報材料,冒領獎金的;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泄露舉報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二十條 縣食安辦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農業(yè)、商務、工商、質監(jiān)、食品藥品監(jiān)管、畜牧等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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