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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政〔2021〕2號關于轉發(fā)《濮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 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2021-04-28
瀏覽量:14511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產業(yè)集聚區(qū)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濮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4月26日   

濮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為履行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責,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的書面合同、協(xié)議以及其他合意性文件(以下簡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事業(yè)單位,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合同。

市政府成立的議事協(xié)調機構、臨時協(xié)調機構,包括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等,不得對外簽訂任何合同。

各縣(區(qū))政府,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示范區(qū)管委會商洽的招商引資合同,除合同中出現由市政府承擔權利義務內容且經市政府同意外,均由各縣(區(qū))政府,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示范區(qū)管委會自行簽訂,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和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簽署的合同、協(xié)議、承諾書等契約性文件。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的建設、出租、承包、托管、出借、買賣、擔保、物業(yè)管理等合同;

(二)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租賃、承包、收購合同;

(三)行政征收補償、行政征用補償合同;

(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業(yè)的特許經營合同;

(六)各類招商引資合同;

(七)其他以縣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具有約束力的合作協(xié)議、備忘錄、意向性協(xié)議等合同。

第四條 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審慎、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條 在政府合同訂立過程中,市政府可以指定或授權有關單位作為合同承辦單位。

第六條 政府合同簽訂前,應對合同實施形成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評估,并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法制審核。

第七條 政府合同訂立,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談判、協(xié)商。合同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與合同相對方的談判、協(xié)商工作,必要時,可以邀請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參加;

(二)擬定合同文本。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積極、主動、依法擬定合同文本,認真研究簽約事項,對合同標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進行研討論證;

(三)征求意見。政府合同涉及財政、審計、稅收、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業(yè)務主管部門職權的,合同承辦單位在報請合法性審查前,應當書面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并根據審核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審核和風險評估。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單位應將合同草案報送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必要時,應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

(五)合同的報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應當報經上級批準的合同,按程序報批;

(六)簽字及蓋章。

第八條訂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三)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四)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九條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tǒng)一管理,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工作。

以部門名義訂立的合同,按照“誰簽訂、誰管理”的原則由部門全面負責。

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政府合同簽訂、履行的相應監(jiān)督職責。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條 市政府(含市政府授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來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第十一條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起草合同過程中,應當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磋商。

第十三條合同承辦單位應主動擬定,首先提出合同文本的主要要素條件,不得由對方當事人代為起草。有國家、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優(yōu)先使用。

第十四條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環(huán)境和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預先的分析,必要時可以進行風險論證和經濟效益論證。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和人員參加論證。

第十五條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真實情況進行充分評估審核,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調查。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的名稱;

(二)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七)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七條 合同文本的內容應符合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相應對等,不得出現一方權利、義務畸輕畸重的情形。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八條政府合同在簽訂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政府合同的法制審核工作,由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合法性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是否會產生法律風險,是否會對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及其經濟效益產生不利影響;

(三)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

(四)合同的經濟性,即投入和收益是否適當、物資財產的取得和配置是否恰當,以及對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短期或長期的效益分析等;

(五)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六)合同條款是否完整;

(七)是否違反有關禁止性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合同正式文本簽訂10日前將合同草案送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政府合同的同時,應當提供合同草案文本、簽訂的背景、過程及主要條款的說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以及所依據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可以要求送審單位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對送審的政府合同,認為需要進行法律風險評估的,可以聘請法律服務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含市政府授權有關單位)合同正式文本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由市政府負責人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市政府部門簽訂的合同,按照有關集體決策程序要求進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合同訂立后,承擔履行職責的部門或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履行合同的各項要求。

履行合同過程中,部門或單位不得推諉扯皮,不得擅自增加政府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合同訂立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全面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進度的,還應當及時分析原因,上報處理意見。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適時對合同效益進行階段性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合同繼續(xù)履行、變更或者終止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政府合同訂立后,承擔履行職責的部門或單位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向縣政府報告并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重大糾紛的,承擔履行職責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處理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市政府合法性審核部門應當參與政府合同糾紛的協(xié)調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承擔履行職責的部門或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政府一方義務,或者放棄屬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政府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檔案材料,交由市政府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起草、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有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及相關監(jiān)督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承辦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事業(yè)單位,未經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市政府成立的議事協(xié)調機構、臨時協(xié)調機構,包括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等,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未通過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核、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合法權益的;

(五)在合同訂立、審核、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七)未按規(guī)定保守秘密的;

(八)擅自放棄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承擔本辦法的執(zhí)行、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責。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qū))政府,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示范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機構和事業(yè)單位)合同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跺ш柺腥嗣裾P于印發(fā)濮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濮政〔20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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