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 注冊   微信 簡體 繁體
無障礙閱讀 進入適老模式

臺政文〔2010〕132號 臺前縣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人防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臺前縣政府2011-04-01
瀏覽量:17353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長期的戰(zhàn)略任務。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體系,全面提升我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南省軍區(qū)司令部《關于加強縣級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48號),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監(jiān)察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規(guī)范人防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豫防辦〔2009100號)等有關人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現(xiàn)就防空地下室建設與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收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審批及竣工備案制度

(一)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審批

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含縣城、重點鄉(xiāng)鎮(zhèn)、產業(yè)集聚區(qū)等)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應與地面建筑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由縣人防部門負責,縣人防部門應嚴格按照全縣人防工程規(guī)劃,審批防空地下室防護類別和等級,不得隨意降低人防工程防護等級和減少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以期實現(xiàn)布局合理的工程防護體系。對確因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向縣人防部門申請易地建設。經縣人防部門審核并報經上一級人防部門批準后,由縣人防部門向建設單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后,統(tǒng)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設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縣人民政府行政服務審批大廳審批窗口,實行一站式管理。建設、規(guī)劃、消防等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前須審查項目是否按規(guī)定辦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手續(xù)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不按規(guī)定規(guī)劃、設計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項目,規(guī)劃部門不得辦理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不得辦理消防許可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竣工備案制度

結建人防工程,實行人防工程竣工備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guī)定,在建工程應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設的,應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否則人防部門不予驗收備案。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未經人防部門驗收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對地上建筑驗收備案,房管部門不予核發(fā)房屋權屬證。對違規(guī)干預、擅自批準和辦理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要嚴肅查處,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防空地下室建設及易地建設費征收

(一)凡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業(yè)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必須按照以下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含樁基)埋置深度超過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款規(guī)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地面總建設面積的2%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6B級防空地下室的繳費面積按照地上總建筑面積的3%收費標準執(zhí)行。

(二)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向原項目審批部門和人防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由人防部門統(tǒng)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設人防工程。

1、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guī)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2、按規(guī)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面積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4、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前條規(guī)定經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建設的,結合我縣人防工程實際造價,建設單位須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其征收標準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的繳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500元,6B級防空地下室的繳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

(四)凡屬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經批準可予以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1、享受政府優(yōu)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yǎng)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3、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屬于國防基礎設施,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不得以收代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級和減少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按國家規(guī)定確需易地建設的或減免收費的,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經批準易地建設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人民防空法》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人民防空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或補繳易地建設費,可以并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其他違法行為,縣人防部門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給予相應處罰。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縣人防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拆除人防工程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問題

依照法律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經縣人民防空部門批準,由拆除單位或個人按照拆除面積限期補建。確實無法補建的,經縣人防部門審核并報經上一級人防部門批準,由縣人防部門向建設單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后,統(tǒng)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設人防工程。具體收費標準按6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執(zhí)行。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監(jiān)督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設要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不斷增加城市人防工程防護面積,增強國防實力,促進城市建設,保障經濟發(fā)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84號)文件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招商引資優(yōu)惠條件等名義批準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級或減免易地建設費。對確因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縣人防部門應嚴格審查并報上一級人防部門批準。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要根據我縣防空地下室實際造價的變動情況,定期進行調整公布。

(三)縣人防部門收費前應按規(guī)定到縣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xù),使用縣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擴大減免收費范圍。

(四)縣監(jiān)察、財政、發(fā)改、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使用、減免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審批程序,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隨意減免收費項目、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題詞:國防  防空  通知

  臺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1217日印發(fā)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