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政辦〔2017〕21號關于調整縣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產業(yè)集聚區(qū)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jù)《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見》(豫政辦〔2015〕138號),《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濮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 知》(濮政辦〔2015〕53號),《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的通知》(濮政辦〔2015〕136號)文件要求,經縣政府研究,決定調整縣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具體如下:
一、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yè)職工、大學生、青年醫(yī)生和教師等專業(yè)技術人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房屋所在地同地段同時期的市場租賃價格的70%執(zhí)行。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一)保障條件
收入標準:經民政部門認定低于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含);
住房困難標準: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含)以下。
(二)保障標準
1.面積標準:
單身家庭為建筑面積22平方米;
兩人家庭為人均建筑面積19平方米;
三人家庭為人均建筑面積17平方米;
兩代四人、三代五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積16平方米;
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計發(fā)住房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時需合并計算面積予以核減,核減后補貼面積不足16平方米的按16平方米計核。
2.單位建筑面積補貼標準:3.5元/月·平方米。
3.實物配租租金標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控制標準以內部分1.0元/月·平方米,超面積控制標準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同地段同時期市場租賃價格的70%執(zhí)行。地下室的租金暫定1.0元/月·平方米。
三、各小區(qū)房屋具體租金價格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根據(jù)當年市場租金標準確定,租金標準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
本標準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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